最近都沒有寫日記,是因為心情有些沉重,而我向來習慣與他人分享美好的事物,若說我容易隱藏憂愁,倒不如說我不太會表達鬱悶的心情! 剩下70天就要司法五等特考了,其實我從未質疑自己未來的目標,因為很明確,而我也一步步的朝目標前進著,但是我卻在司法殿堂的門口徘徊了,進去那代表保護法益的聖地,卻潛藏著無限的黑暗....我不曉得我是否能實現自己所謂的理想,又或著理想就永遠是理想.... 一個殺人犯,可能計畫周密,手法巧妙,世人不能發現其犯罪,或雖有嫌疑但不能被證明。這時,法官只能判決無罪。此人犯罪了嗎?當然是的!經驗到世界上有人被殺,這不能反駁。無法認識殺人事件的原委,是人的認識能力有極限,這不能否定客觀世界發生的事實。有沒有犯罪,法院的判決不是終極的判準。 這是成文法在保障嫌犯的人權,而往往在缺乏直接證據的情況下,只有道德良心的譴責,可以懲罰無罪釋放的人。 對被害者來說,亡者己逝,傷者己痛,無論是什麼補償也於事無補。 但沒有人可以在做錯事後還得到好處,是法律的作用之一,也是法律具有強制效果的能力,若不能發揮其正確的效用,法律何用呢?但若道德能牽制人的行為,又何必需要法律?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