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值服務
住戶搜尋
心情貼
直播
感興趣
手機交友
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?
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?
馬上進入公寓和
10,541,739
個住戶交朋友~
最新留言
想聊天
對我感興趣
互相感興趣
想約會
逗一下
日記留言
紅包抽抽樂!小資變土豪!
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!
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
檔案狀態:
住戶編號:
2159677
獨孤求敗:法律專業No1
的日記本
快速選單
到我的日記本
看他的最新日記
加入我的收藏
瀏覽我的收藏
獨孤求敗要跳海?
《前一篇
回他的日記本
後一篇》
肇事逃逸多一條罪?
切換閱讀模式
回應
給他日記貼紙
給他愛的鼓勵
檢舉
檢舉原因
此為詐騙帳號
此為廣告帳號
此為援交帳號
他未滿18歲
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
其他
篇名:
侵權行為的請求權時效
作者:
獨孤求敗:法律專業No1
日期: 2011.09.04 天氣:
心情:
侵權行為的請求權時效
裁判字號: 72 年台上字第 1428 號
要 旨: 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:
「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
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」。
所謂知
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,係指
明知而言。
如當事人間就知之時間有所爭
執,
應由
賠償義務人
就請求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,負舉證責任。
這篇日記 有空 慢慢再寫!!!
標籤:
瀏覽次數:
281
人氣指數:
6721
累積鼓勵:
322
切換閱讀模式
回應
給他日記貼紙
給他愛的鼓勵
檢舉
檢舉原因
此為詐騙帳號
此為廣告帳號
此為援交帳號
他未滿18歲
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
其他
給本文愛的鼓勵:
最新愛的鼓勵
給本文貼紙:
得到的貼紙
得到的貼紙:
給本文貼紙
2
1
2
獨孤求敗要跳海?
《前一篇
回他的日記本
後一篇》
肇事逃逸多一條罪?
住戶回應
時間:2011-09-12 20:22
他, 52歲,新北市,經商
*給你留了一則留言*
時間:2011-09-10 15:45
他, 73歲,台北市,法律相關行業
*給你留了一則留言*
時間:2011-09-10 15:22
他, 73歲,台北市,法律相關行業
*給你留了一則留言*
時間:2011-09-07 23:17
她, 43歲,台北市,金融保險
*給你留了一則留言*