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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名:
有關"監護權"的判定依據!
作者:
獨孤求敗:法律專業No1
日期: 2011.03.25 天氣:
心情:
有關監護權的判定依據--兼答覆網友法律問題
"聽說申請監護權宣告要三個月時間?"
妳是指聲請法院將"監護權"由一方改為由他方擔任???
民法第1055之1條
法院為前條裁判時,
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
,
審酌一切情狀,參考
社工人員
之訪視報告,
尤應注意左列事項:
一、子女之年齡、性別、人數及健康情形.
二、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.
三、父母之年齡、職業、品行、健康情形、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.
四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.
五、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.
第1055之2條
父母
均不適合行使權利
時,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
,
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,並指定監護之方法、命其父母負擔扶養
費用及其方式.
雙方就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擔任 不能協議時 必須透過法院家事法庭
由法官裁定
--時間 絕對遠遠超過三個月
尤其雙方爭執很大 無法妥協或讓步時!!!
ps.
民法第1055條
夫妻
離婚
者,
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,依協議
由一方或雙
方共同任之。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,
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、主管機關、
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
酌定
之
。
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,法院得依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
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
改定
之。
行使、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
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
或
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
情事者
,他方、未成年子女、主管機關...請求法院
改定
之。
前三項情形,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,
為子女之利益
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
擔之內容及方法。
法院得
依請求或依職權
,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
酌定
其
與未成年
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
。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,法院得
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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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2011-04-08 00:00
她, 37歲,台北市,服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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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2011-03-28 03:23
她, 64歲,新北市,待業中
*給你留了一則留言*